婚前財產協議,簡稱婚前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前,就夫妻雙方財產分配問題達成的協議。婚前協議的簽訂能夠明確雙方財產權益,避免因離婚引發的財產爭議和法律糾紛。婚前協議的簽訂對夫妻之間的感情關系無影響,而且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必須簽訂,但婚前協議能夠起到保護雙方財產權益的作用,因此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簽訂婚前協議是有必要的。深圳婚姻律師就來講講有關的問題。
一、為什么需要簽訂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的簽訂能夠明確夫妻雙方財產權益,避免離婚時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法律糾紛。此外,婚前協議的簽訂還可以起到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1、避免一方夫妻背負過多債務。在婚前協議中規定夫妻分擔債務的比例,可以避免其中一方夫妻在離婚時承擔太多的債務。
2、保障子女權益。在婚前協議中規定夫妻離婚時如何處理子女的撫養權和財產分配問題,可以保障子女的權益,避免離婚后的爭議。
3、保護企業財產。在婚前協議中規定夫妻對企業財產的分配,可以保障企業財產的安全,避免因離婚而導致企業財產的喪失。
二、婚前協議的簽訂需要注意什么?
1、自愿原則。婚前協議必須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不得有任何強迫、欺詐等行為。
2、公正公平原則。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公正公平,不能損害一方夫妻的合法權益。
3、合法性原則。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反法律。
三、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離婚的,應當協議離婚;無法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因此,如果雙方達成的婚前協議在離婚時發生爭議,將會受到法律的約束。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協議并不能完全排除夫妻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糾紛,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糾紛時,仍會依法進行合理、公正的財產分配。
四、深圳市的相關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30日發布了《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該通知對婚前協議做出了明確規定:
1、婚前協議可以對夫妻財產權益的約定進行規范和約束。
2、婚前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且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婚前協議不得損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和公共利益。
4、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財產分割的方式、比例等具體內容,但是必須遵守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案例分析
1、案例一
A、男,B、女在結婚前簽訂了婚前協議,約定在離婚時,各自的財產分割比例為7:3。離婚時,B認為自己的比例過低,要求重新協商分割方案。
法律分析:婚前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但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一方認為自己在簽訂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影響,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此外,如果婚前協議在離婚時發生爭議,人民法院仍會依法進行合理、公正的財產分配。因此,在該案例中,B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重新協商分割方案。
2、案例二
C、男、D、女在結婚前沒有簽訂婚前協議。婚后,C創辦了一家公司,公司的股份全部歸他所有。離婚時,D要求分配一部分公司股份。
法律分析:在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夫妻的財產默認為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夫妻應該共同協商財產分配方案,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案例中,由于C的公司股份是在婚后創辦的,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D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分配一部分公司股份。
六、結論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可以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后的財產權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協議并不能完全排除夫妻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糾紛,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糾紛時,仍會依法進行合理、公正的財產分配。
在簽訂婚前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協議必須是自愿達成的,不得受到欺詐、威脅等非法手段的影響;二、協議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和公共利益;三、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且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在深圳市,婚前協議可以對夫妻財產權益的約定進行規范和約束。但是,協議不得損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和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財產分割的方式、比例等具體內容,但是必須遵守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夫妻在簽訂婚前協議時出現了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因此,深圳婚姻律師建議夫妻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以便規范夫妻財產關系,減少離婚財產糾紛的發生。但是,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尤其是不得損害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和公共利益。在簽訂協議時,雙方應當認真考慮,全面評估財產狀況和風險,慎重約定財產分配方案,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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