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與李系夫妻,育有原告1、原告2、原告3及本案被告4名子女。張和李分別于2017年3月和2017年4月去世。李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房屋,為張、李生前共同財產。原告可以主張通過兩位中國老人生前留有遺囑,將該企業房屋問題留給我們三個主要原告,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李某名下房屋由三原告經濟共同發展繼承我國所有,被告提供協助公司辦理過戶手續。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夫妻共同立遺囑處置共同財產怎么寫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兩份手寫遺囑。第一份遺囑載明:“我張某,我出生于1930年6月13號,身份證是×××,我現在人們頭腦更加清楚,我現在資產處置我百年目標之后我的財產,我一套系統位于北京西城區的一居室,還有就是一套項目位于大興區的三居室,這兩套房在我百年時間之后歸我以下三個女兒作為原告1、原告2和原告3個人認為所有,沒有任何其他人的份”,該遺囑右下角有“張某”的簽名及捺印,日期為“2016年10月7日”。第二份遺囑載明:“我叫李某,今年79歲,我現不糊涂,有兩處房子大興區房屋和西城區房屋,我百年歷史之后我全部實現房產由我的三個女兒以及個人主義繼承,沒有得到其他人份,由于我兒子因為沒有形成自己學習能力,由三個女兒需要負責財務管理,我老伴由三個女兒對于養老”,右下角有“李某”的兩處簽名及捺印,日期為“2017年1月9號”。被告不同意兩份遺囑的真實性,表示無法確認是否已寫完,且有許多錯誤的詞語,不符合遺囑形式和內容的要求。 3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5份視頻文件,證明李、張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是其遺囑的真實表達。
2、自行書寫的遺囑應由立遺囑人簽字,注明年、月、日。三名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張某、李自寫遺囑,在形式上符合自寫遺囑的條件。雖然兩份遺囑各自處置對方在遺囑內容中的財產份額,但兩名原告在自行書寫的遺囑中表達了同樣的意圖,但被告辯稱,兩份遺囑的形式和所涉房屋的內容是無效的,并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一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些相關的證據可以證明張某和李某在立遺囑時意識比較清楚,遺囑系其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被告主張兩位被繼承人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解決民事責任行為管理能力,但未提供充分利用證據制度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其他辯解意見,無事實及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涉案房屋應進行有效遺囑繼承,由原告共同發展繼承,在沒有達到法定的特殊教育情況下,應當均等分割遺產。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房屋由三名原告共同繼承,每名原告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三分之一,被告協助三名原告辦理。屋變換掛號手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國民能夠按照《繼承法》的劃定立遺囑懲罰私家財富,并可以指定遺言執行人。伉儷在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配合所有的財富,除有商定的之外,假如宰割遺產,應該先將配合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夫妻共同立遺囑處置共同財產,必須兩人一起簽字;如夫妻各自訂立遺囑處置共同財產,最好各自處置各自的份額;如處置了對方的份額,雙方應保持意見一致,如不一致,可能會引發糾紛產生。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夫妻共同立遺囑處置共同財產怎么寫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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