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未領證分手要彩禮判決:同居兩年酌情返還。李某某與孫某某在 2009 年農(nóng)歷正月初六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同居生活。
此前,李某某按照當?shù)亓曀捉o付孫某某見面禮、彩禮等合計 39340 元。2011年春節(jié)期間,李某某與孫某某發(fā)生爭吵后分居。2011年2月,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約,并要求孫某某返還彩禮。
坪山婚姻律師解析結婚未領證,分手后彩禮是否返還"title="坪山婚姻律師解析結婚未領證,分手后彩禮是否返還" />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李某某與孫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予支持。雖然孫某某接受李某某 33340 元禮金,但考慮到雙方已共同生活兩年,日常生活消費有一一定的支出,結合本地生產(chǎn)、生活消費標準及雙方婚禮后外出打工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孫某某返還彩禮10000 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決孫某某返還彩禮8000 元。
結語:彩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婚嫁習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在娶妻時向女方家下聘禮。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住房、股票,由于彩禮價值的增大,男女雙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引發(fā)的彩禮返還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當事人應返還彩禮。但此處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則法院應根據(jù)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shù)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chǎn)使用情況、雙方經(jīng)濟狀況等因素,酌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shù)額。 深圳婚姻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