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自由,是指婚姻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自愿地決定其婚姻問題,而不受他人干涉或強迫。另一種是婚姻自由與離婚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締結婚姻,以及解除婚姻關系。下面深圳市東門婚姻律師為您解讀一個案件。
案件介紹
小張(男)和小李(女)由于都到了結婚年齡,再加上雙方父母的催促,便在相識后沒多久就結了婚,婚后生下一對雙胞胎孩子。原本看起來很幸福的家庭,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異較大,二人婚后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鬧。經過一番喧鬧后,二人到民政部門同意離婚,小孩由小張撫養。
離異后,由于工作和養育孩子的壓力逐漸增加,小張越來越無力,更后悔一時沖動離婚。于是去找小李商量復婚,但是小李說不同意。小張多次到小李的單位和住處大聲喧嘩,逼迫小李答應復婚。幾次被小李拒絕后,某天下午,酒后小張再次找小李要求復婚,小李還是不答應,小張便打了小李一巴掌。
后來,對生活感到絕望的小李隨手拿起墻角的農藥喝了下去。街坊得知小李立即送院,但經搶救無效死亡。后來法院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處小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在我國婚姻法中,婚姻法(以下簡稱“民法典”)以婚姻自由為基本原則,法律還規定每個自然人都享有基本權利,必須男女完全自愿結婚,不允許任何一方對其進行強迫或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婚前自由包括婚前自由與離婚自由,已經離婚后是否選擇復婚,是一種結婚自由,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該案件中小張通過暴力、騷擾等手段強迫小李復婚,并造成小李自殺的嚴重后果,這不僅是《民法典》規定的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而且還違反《刑法》的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東門婚姻律師談婚姻自由不能暴力干涉"title="深圳市東門婚姻律師談婚姻自由不能暴力干涉" />
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為由,對他人婚姻自由施暴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有前款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一罪,只須告知。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要素
第一,施暴者必須采取暴力行為,如實施捆綁、毆打、禁錮、掠奪等有形力量。只采取干預行動而未實施暴力者,不構成本罪;僅威脅使用暴力進行干預者,亦不構成本罪;對此種罪行的暴力程度極輕,不得被視為暴力犯罪。
第二,暴力行為只是一種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對此,一?定要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對婚姻自由的干涉主要表現在:強迫他人結婚、離婚、不與他人結婚、離婚等,在此,“一人”包括了第三人。在沒有使用暴力的情況下,暴力不得作為干預婚姻自由的手段,或干涉婚姻自由,都不構成本罪。對暴力干預愛情的,不得視為本罪。深圳市東門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