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為了謀生,吳買了一輛商用車出租。2018年2月,吳駕駛的商用車與王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受傷和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王與吳就交通事故賠償達成協議,同意吳賠償王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等3萬元損失。由于吳逾期未按協議支付3萬元賠償,吳駕駛的事故車輛為王租用的運營車輛,王起訴吳及其妻子李,并要求吳、李共同支付3萬元賠償。
深圳東門婚姻律師說交通事故賠償是夫妻共同債務?"title="深圳東門婚姻律師說交通事故賠償是夫妻共同債務?" />
爭論焦點
本案交通事故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否應支持王訴李連帶賠償的訴訟請求,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雖然交通事故發生在夫妻關系中,但武術侵權的法律后果是武術的個人責任,應該是個人債務。因此,交通事故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不應支持王對李連帶賠償的要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吳駕駛的事故車輛是運營車輛,吳的租賃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交通事故賠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支持王要求李共同支付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吳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了主要責任。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吳承擔了賠償責任。同時,雖然3萬元的賠償是吳侵權的債務,但交通事故發生在吳與李的夫妻關系期間。肇事車輛為吳因家庭生計購買的商業車輛,營業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共享營業收入。因此,交通事故賠償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應承擔交通事故侵權的連帶責任。深圳東門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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