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和林林原是戀人。他們同居期間,,林懷孕并于2015年5月生下了非婚生兒子小陳。林林出院一個月后,以申請出生證為由獨自離開并失去聯系。小陳一直由陳及其家人撫養。下面深圳華強北婚姻律師講解這個案例。
2018年6月11日,由于非婚生子女戶籍手續需要提供親子鑒定報告,陳和陳做了親子鑒定,鑒定意見是排除陳是陳的生物父親,即兩人之間沒有血緣關系。2019年11月10日,林林帶回了陳。
陳認為,他花了所有的積蓄來撫養小陳,但小陳不是自己的孩子,林作為自己的母親,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應返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評估費等,并賠償精神損失,因此被起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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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父母有義務撫養和教育他們的孩子。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律義務。陳不是陳的生父,不承擔撫養子女的法律義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他錯誤地認為陳是他自己的孩子,并撫養他,導致他現有的財產減少,他的利益受到損害。作為陳的生母,林林應承擔撫養義務。由于陳之前的撫養行為,免除支出應承擔的撫養費,可視為其財產的負面增加,林林受益。陳的財產損失與林林的利潤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陳享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并有權要求林林退還不當得利。因此,陳主張有法律證據并給予支持。由于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雙方不享有配偶權,只承擔道德忠誠義務,而不是法律忠誠義務,法院不支持陳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最后,法院裁定林林需要將撫養費64800元退還陳某54個月,醫療費11363元,親子鑒定費3000元。深圳華強北婚姻律師?